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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看待“高級職稱評審”權利下放到高校? 教育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制定了《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》。 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,做好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后的監管工作,激發教師教… 一、實行全國統一考試或考評結合的職稱系列(專業)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, 不實行自主評審 。 二、高級職稱自主評審范圍目前僅擴大到省級科研院所、大型企業、省級三甲醫院及 具備獨立組織評審條件的高校 。
因為大家都是權力下放,重點高校的職稱評審條件會更加自主,反而有可能會脫離平均水平,變的更高。 過去評審看的是論文數量,現在學校評審依然不看成果而看獲獎、項目、學位等外在的因素,這就是是一種外行領導內行的行為。
職稱評審辦法應包括教師評價標準、評審程序、評審委員會人員構成規則、議事規則、回避制度等內容。 高校制定的教師評價標準不低于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,可結合實際明確破格條件。 高校聘用研究人員等到教師崗位的,可結合實際制定職稱評價具體辦法。 職業院校、應用型本科高校對特殊高技能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。 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高校教師,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、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。 2.加強監管服務。 按照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辦法,加強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管,開展業務指導,搭建平臺,優化服務,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提供支持。 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,根據抽查情況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,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,并將抽查、巡查情況通報公開。
二、高級職稱自主評審范圍目前僅擴大到省級科研院所、大型企業、省級三甲醫院及 具備獨立組織評審條件的高校 。 對條件尚不具備、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校,只能采取聯合評審或委托有條件的高校代評的方式開展評審;